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因政府规划调整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合同目的发生了改变,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501242016B00259)和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根据受让人申请,经双方协商,报马山县人民政府批准(x政函〔〕8号),决定依法解除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的x城商业综合体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501242016B00259号)和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收回土地使用权,经过双方协商以土地置换方式完成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完全解除合同和收回协议签订后60日内,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收回手续和置换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将依法直接废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特此公告xxx国土资源局2018年3月2日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程序1、拟定收回方案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者企业的搬迁申请或者制作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将其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可以确保拟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进行通知,并在通知时一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2、组织听证国有土地使用人在接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进行听证的,国土部门在接到要求后,在期限内以法定职责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3、批改方案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拟定方案连同听证会的记录一并上报给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4、补偿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者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对于其他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应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或者安置加货币补偿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