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来咨询的人群中大部分的问题都为政府认定其厂房、房屋为违建,并命令其自行拆除,但当事人自己又觉得自己是通过村里招商引资、受让等方式合法合理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所有权。这其中的问题到底出于何处?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才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建设工程许可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证明建筑合法的标准之一。

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建设许可等证件,是否就真的构成违章建筑呢?我们从下列几种情况做分析。

一、对于1987年第三部《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是允许本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任何位置修建房屋的。而在此法颁布实施后,才对农村土地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了划分。但法不溯及既往,在1987年前修建的祖宅、老房就算建设在耕地等现今法律禁止等性质的土地上,也不可以以违建来进行认定。

二、对于2008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规定,农村里不光在建设用地建设房屋、厂房需要合理审批,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也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人们许多因为个人缺少法律意识、文化水平限制等原因没有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等建设手续。而2008年《城乡规划法》具体实施之前,仅有《城市规划法》规定国有土地上建设需要规划许可证。所以,政府部门在农村的合理建筑以没有建设规划审批为由认定违章建筑,是错误的行为。

三、在农村很多人当年取得了选址意见书或者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只是未及时或职能部门停止办理建房、用地许可证的这种状况,其行为是可以救济的,是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限期改正。因此,认定暂时审批手续不合理房屋认定属于违建,也是错误的。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无证建筑的问题处理中,会有历史遗留、政策更迭等原因的存在。所以现实中,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更合理合法的保障被拆迁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