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不予批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