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罪需要自己的亲人来指证不管是对罪犯来说还是对证人来说都不是一件什么好事,而且有些时候为了维护亲人的利益,很多人还会去做假证。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为了维护罪犯在亲人眼中的形象,同时也为了体现法律的人性化,所以国家对于罪犯的亲人免去了其必须作证的义务,那么对于亲人可不作证新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引入“亲属特免权”之前,需先明确特免权的概念。特免权(Privilege),也有学者称之为拒证权、作证豁免权、证人特权等,在证据法的视野下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业务关系、公务关系或者其他法定的原因而享有的免于提供或不允许他人提供证言或者其他受保护的信息资料的权利。免证特权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化解特定主体所持信息的保密性与其所负如实作证义务之间的矛盾,保护较实现诉讼目的更有价值的特殊社会关系和利益。作证特免权并非剥夺证人的作证资格,而仅仅免除了证人的作证义务。具有作证的资格,是某一主体(通常为证人)享有作证特免权的首要条件。“亲属特免权”即因与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而由法律赋予的拒绝对已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及提供关证据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在证人制度中实行的是强制作证主义,法律规定如实作证是任何一个知晓案情的公民的义务,不如实提供证据被视为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行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84 条第 1 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为了防止证人违反作证义务,我国法律还在实体方面作了保障。在实体上,我国《刑法》第 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和第 305条规定了伪证罪。法条中并未有除外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伪证行为,不论其与被窝藏、包庇或为之作伪证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予以同样的定罪和量刑,这里面包括近亲属。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并成为了制约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个大困难。怎样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对的共同难题。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同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庇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作证是常见的,更多人的心理是既害怕作伪证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证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为避免这种矛盾,证人往往选择以不知情为借口拒绝作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没有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以上便是关于问题对于亲人可不作证新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回答,家庭是社会的根本,家庭的稳定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所以国家对于亲人可不作证的规定是非常的明智的,这也很好的保护了每个家庭的隐私。虽然法律需要的是铁面无私,但是在道德上却并不能这样,如果一味地最求公正那么对于抛弃亲人的人最终也会受到其他族人的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