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简述效力未定合同,也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时发生效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学理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1、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2、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3、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四、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的其他情况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