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国内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在浙江舟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两名缅甸籍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二人被诉在任新加坡籍集装箱轮“KOTANEBULA”轮的二副、船长期间,导致该轮与“浙普渔75185”船碰撞后逃逸,造成渔船沉没,船上4名船员死亡、3人失踪。

2012年4月2日下午,从上海洋山港开往浙江宁波港的“KOTANEBULA”轮在途经舟山东福山东南海域时,由于二副在海面起雾能见度极差、周边作业渔船密集的情况下,违反没有及时判断碰撞危险、未使用安全航速驾驶船舶、避让措施不当等国际海上避碰撞规则的相关规定,导致该轮与渔船“浙普渔75185”发生碰撞。事后二副和船长均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动,也未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反而毁灭部分证据,全速前行逃逸。

接到事故报案后,浙江舟山海事局立即组织力量排查肇事船舶,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逐一核查事发时航经此水域的船舶,初步将肇事嫌疑目标锁定为新加坡籍集装箱轮“KOTANEBULA”,并于当晚指令该轮到舟山某锚地接受调查。调查人员连夜登轮,封存了该轮海图、航海日志、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等证据资料,对该轮船体进行勘查,发现船艏两侧有明显划擦痕并附着油漆,但在询问船长及事发时段值班的二副及值班水手时,均遭到一致否认。在随后的驻船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又通过技术手段完成了对该轮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解读,查明事发时段船舶航行动态及驾驶台值班的相关情况。面对大量的客观证据,该轮二副和船长相继承认了碰撞事实。

鉴于该轮船长和二副在明知发生碰撞事故的情况下既不施救也不向主管机关报告,擅自驶离事发现场,且在接受海事部门初步调查时隐瞒碰撞事实,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肇事逃逸特征,浙江海事局作出移送该起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的决定,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4人死亡3人失踪的重大水上安全事故,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两被告人不构成逃逸和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提出的两被告人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