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公司在外地法院被起诉了。

那么如何才能转到自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呢?这时候就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到自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当然,这样的申请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才能被法院所认可。最近,一位当事人就向我咨询,他的公司在外地法院被起诉了,他不希望外地法院管他的事儿。他问我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北京的法院来管辖呢?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聊一聊这方面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说一下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当事人对于管辖权提出了质疑。简单的说,就是认为这个案件不应该由这个法院管。那么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张某住在北京,他看好位于上海的一家公司甲公司的发展前景,于是购买了该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并且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

但是从二零二零年以后,这家公司内部矛盾不断,股东不断发生冲突,已经不能正常召开股东会和作出股东会决议了。于是,张某向北京的某区法院提起了公司解散之诉,要求解散该公司。而公司认为公司位于上海市某区,应当由上海市某区法院管辖。本案。那么甲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某区法院管辖呢?让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只要是案件的当事人都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哪些人才是案件的当事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大部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是该地域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如果原告没有在上诉的法院提起诉讼,被诉的被告公司也可以据此提出相应的管辖权异议。同时还要注意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提出。如果没有提交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回到刚才的案件,张某提起的是公司解散之所。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公司解散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某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某区法院。在这里,我也提醒大家,如果您的公司在外地法院被起诉了,您认为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审理更为方便,或者您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准备应诉的,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求外地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地法院审理。好的,今天我们讨论了公司被起诉以后,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问题。

我是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常亮律师。感谢您收看本期节目,我们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