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采用担保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对采用保证金担保的,立即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缴纳保证金,并指派其居住地派出所执行。派出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监督、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和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按情况处理,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担保人或者改变强制措施。扣押保证金的,经审查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被取保候审人7天内读给被取保候审人,命令他签署(盖章)或者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宣布并要求家属、法定代理人等的签字或盖章。拒不签字、盖章的,在没收决定书上注明。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可以在5日内请求复议,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没收保证金,并按规定上缴国库。担保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担保人罚款。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没收保证金、罚款决定和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未违反有关规定,则取保候审时,应当退回保证金,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签署或盖章。与取保候审相比,逮捕是一种更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所以,在拘捕之后,在保释过程中会更加困难,但是要注意,根据我国法律,在被捕后满足某些条件,仍可保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重病或正在怀孕并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法。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也可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