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主犯和从犯的量刑

非法拘禁一般在三年以下,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量刑更重。至于主犯还是从犯的量刑,需要根据其他情节来确定,当然从犯应当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