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权威裁判的活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

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这一地位标志着他们不是被动地接受传讯、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而是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一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的独立的一方当事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受到定罪、判刑,从而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作为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强制性措施、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如承受逮捕、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接受传唤,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重要证据。法律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于自愿而不受强迫。尽管如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应如实陈述,这是其法定的义务。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