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办理盗窃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如果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三万元或更多三十万元或者更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量实在是惊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数额标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跨区域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按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确定。偷窃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的,按盗窃罪处理的,按情节轻重判刑。所以,一般偷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后,便可认定为盗窃罪,即偷东西1000元即可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