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伤亡保险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个人财产。离异时,应确认为个人所有。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数乘以年平均,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异时,通常由夫妻平分。"平均法"是指上述总开支,按年平均分配给部队人员的金额。其具体年龄为70岁和参军参军时的实际年龄差。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它并没有表明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考虑到国家为保障军人住房而实行的住房补贴,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置这部分财产,应当由双方商定或按照国家法律加以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此基础上,军人住房补助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两人离婚时,通常应该由夫妻平分。因履行特殊义务,军人除正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事人员离异后这些财产如何分配,首先要分清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财产,通常都是平等的。当前,部队是否发放住房补贴属于个人财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房屋补助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对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消费给予经济补偿。“军转干部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它并没有表明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考虑到国家为保障军人住房而实行的住房补贴,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置这部分财产,应当由双方商定或按照国家法律加以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此基础上,军人住房补助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两人离婚时,通常应该由夫妻平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离异时,应确认为个人所有。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和其他一次性费用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关分配给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愿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数,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上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将向军费发放到军费账户中,按具体年数分配的金额。平均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参军参军时实际年龄之差。根据上文所述的计算方法,将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复员费总额/(70-参军后的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军队离异与其复员和转业并非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仅享有离婚费.转业费的期待权,今后一旦复员,其原配偶人可请求分割复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