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的无效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属无效的,属于终局性判决,当事人无权上诉。也就是说,婚姻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诉,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对于涉及子女和财产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上诉的,法院应该受理。判决生效后也可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