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的父母或监护人。家长如因某些原因不能担任监护人,可将监护权部分或全部托付给他人,但是,从法律性质上看,父母仍然是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时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负有民事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如受托人确有过错,应由监护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有协议,则从其协议中约定,但其内容无法对抗受侵害的权利人。受损害的权利人仍可要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根据其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可以将责任转给受托人。如果父母离异,子女仍由父母监护。夫妇双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权利解除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但是,如果一方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虐待或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撤销。如与子女同住的一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其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法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仅当双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实有困难时,非共同居住在子女之外的一方,与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以下人士为其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妹;(3)其他有密切联系、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亲属;(1)经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要单位同意)(4)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点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民政机关。注:首先,第(1)(2)所列人员在此种情况下担任监护人为其法定义务;第二,第一位的优先于第二位,相同次序的平等,以指定监护人的方式决定;第三,仅由兄弟、姐组成,而不包括兄弟姐妹。指定监护监护权是指具有法定监护权的人之间发生纠纷时,由监护权机关指定的监护。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中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由单位指定,单位指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也就是,单位的指定是法院判决的前置程序。)父母可以自然地为所有儿童提供照料和养育,即使父母之间已经没有法律关系的联系,但与孩子还是断绝了血缘关系,因此,如果父母能够胜任,至少应让孩子成为最好的监护人,它不仅仅是家长的要求,更是法律对子女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