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共同偿还。未予以充分清偿的,或者其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还给住房的抵押贷款,应归双方共有财产,按抵押额分割,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夫妇因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示约定是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第25条规定: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要求对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则以个人财产清偿:1.除为了逃避债务外,另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另一方另一方,不按规定支付与其无赡养义务的亲戚之间的债务;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