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本罪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因本章已对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作了专门的规定,所以本条不再包括上述两种人。

2.行为人对造成重大事故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则应按刑法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这一点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如果行为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未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而应按交通事故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危险驾驶罪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同样,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以下四种: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这里规定的“追逐竞驶”,就是平常所说的“飙车”,是指在道路上,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某条道路为目标或者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具体情形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计时赛”,或者若干车辆在同时行进中互相追赶等,既包括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也包括未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根据本款规定,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应结合追逐竞驶所在的道路、时段、人员流量,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区分了饮酒和醉酒两种情形。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1月4日修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T19522-2010)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 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实践中,执法部门也是依据这一标准来判断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