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集资的案件中可能会牵涉到许多的公民参与其中,而非法集资被查处之后就要对所有的参与者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但是在为犯罪活动工作的人当中并不全是了解到事实的人,如果国家不考虑这些问题直接一并处罚似乎有些不公平,那么,非法集资知情与不知情处罚区别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知情与不知情处罚区别是什么?

当事人被作为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却不知情的,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并且积极配合公司机关的调查,这样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

六、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行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代理费、好处、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非法集资行为如何认定

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擅自从事下列活动一律认定为无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借贷或其他任何名义向职工或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包括擅自从事的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或者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

所以那些被无故牵涉的公民只要存在不知道实情的前提下就不会被当做犯罪分子处罚,只有那些从一开始就了解到自己的所做的行为属于犯罪的非法集资而没有停止的人才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