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和批捕的区别是什么?

1、立案,顾名思义,就是成立案件。立案是侦查机关的职权,我国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所以,大多数案件(除了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侦查外)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立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立案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分为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

2、逮捕是由立案的机关报请检察院,由检察院批捕科(现在叫侦查监督科)决定是否逮捕。

3、立案是逮捕的前置条件,任何案件,必须立案后,才能决定是否逮捕。但立案后也可以不逮捕,可以取保候审。逮捕只是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

二、立案的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三、逮捕的条件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当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都将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和制裁,那么公安机关也会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后,也是可以申请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如果该案件的证据比较充分并且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检察院会将犯罪嫌疑人提出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