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偏私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给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造成损害,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该罪行的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批准征收、占用,造成国家土地资源浪费,可耕地面积大幅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实现经济、文化、国防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占有土地”是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控制、管理和使用。为使有限的土地资源能够有效、正确地使用,国家在征收、占用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要实施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土地征用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具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对被征地单位要依法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要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能阻碍征地;土地征用要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新《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强化了征用土地审批,为有效控制征收土地数量,防止对征地单位利益的侵害,对征地的审批权。征收土地的征收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所称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的,造成大量耕地荒芜、破坏的;因严重徇私,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造成恶劣影响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应予立案:(1)一次非法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2公顷以上的其他耕地,或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2)十二个月内准许征收、占用的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并造成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植造成严重破坏,或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争议,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各级政府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徇私舞弊是行为人犯罪动机,有的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的为谋取私利,有的则是出于私心,以权谋私,以权谋私,有损于亲朋好友的情面,有的是出于私利,有的是为了谋取私利,例如私利,等等。我国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程序进行,如有个人通过非法程序批准征收土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毕竟这类行为是徇私舞弊,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国对征收土地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