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行使探望权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访。探访方式,时间通常是父母在离婚时约定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商讨孩子的探视方式、探望方式、时间等方面作出具体细致的安排。双方对孩子的探望在离婚时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通常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严重改变孩子生活规律的前提下,规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者可以与孩子单独沟通。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了司法救济:“当事人因探望权问题而单独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帮助间接扶养方。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采用各种手段妨碍对方实现探视权,则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其探望权。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扶养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实行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婚姻法律第48条规定:“对于拒绝执行所涉抚养费、抚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相关个人及单位有责任协助执行。但应注意,在此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相关个人和单位,而非子女。在我国离婚案件中,探视权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夫妻在进行抚育时,另一方应积极配合有关子女的探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抚养者应积极行使此种权利,为子女的成长及与之有关的身心健康提供相应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