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终止后合伙财产适用约定清算公司破产法吗个人合伙终止后合伙财产适用约定清算公司破产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法律没有对个人合伙规定清算程序,也没有规定一方不履行导致清算不能的救济途径,而是否参照合伙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无法律依据可循。因此,如果约定清算而实际操作中部分合伙人不予配合,就有可能导致请求分配收益的一方很难实现自己的权益。合伙协议是约束各合伙人的内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一方要求清算,而另一方不进行清算的,请求清算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对合伙资产进行清算,并承担违约责任。一旦清算完成,再按约定进行分配。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个人合伙对外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都没有严格的限制,对合伙人的出资总额没有规定最低标准,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也没有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和合伙企业财产的规模加以限制。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数量可能太少而无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是每一个人拥有多少财产,第三人无从知晓,而且合伙人各自拥有的财产也可能相差悬殊。因此,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连带责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合伙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合伙纠纷屡见不鲜,而且合伙这种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因此,明确合伙的民事责任,既可以防止或减少合伙纠纷,也可以有助于合伙纠纷的解决,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约定的清算程序不能适用于该个人合伙,相关法律也没有对合伙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作明确规定。而且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