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承揽人在哪些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答。承揽人在哪些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权根据本法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必要的期限内,定做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项工作成果。(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做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做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必须具备: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2须债权发生与该物具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系指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系基于同一关系而发生。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而债务人是否不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才能认定。因此,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则不发生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