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交上诉状和证据;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