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和老伴儿刘某膝下一直无子,直到老王年过半百才喜得一子,夫妻二人对儿子小王十分溺爱。小王从小就不喜欢学习,老两口百般劝导,小王才勉强混了个初中毕业。无奈之下,老两口就在自己小区附近给儿子买了一件商铺,经营日常百货。小王经营的也是非常不错,利润很客观。可是,前不久政府贴出征收公告,说是要进行旧城改造,征收划定区域内的全部居民住宅和商铺。这可使老两口犯了难,眼看着孩子刚起步的营生就这么停了。虽说找了个新店址,可装修新店铺期间也得停业好几个月。那么,小王的商铺因停业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补偿吗?
      商业用房被征收后必然导致停产停业,肯定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损失,政府必须对此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属于补偿范围。并且,该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由此可见,本案中,政府对商业用房即小王的商铺的征收补偿包括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
       一句话说法: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但是关于如何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要根据该房屋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不能少补偿也不会给予多补偿,被征收人更不能因此对政府漫天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