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企业主要是指签订了相关的招商引资的文件,虽然有的企业没有办理相关的证件,但是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许诺、承诺和默许使得企业拥有了土地使用的权利和建设的权利等等。这类企业在征收过程当中也应当予以补偿,法律依据是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以及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最高院相关的一些解释相关的规定都是比较明确的。

很多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当时会给予当地政策、优惠或者承诺,并会在当时以会议纪要、函件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保存下来。在行政机关和投资人之间产生一种信赖保护。当人们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销,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

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保护营商环境、保护私有产权等政策性文件。最高院也作出很多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大力推进法治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企业存在一定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厂房建设年限较早,也就是基于历史原因而没有办理相关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比如说,某企业是在招商引资之后,各级主管部门提供绿色通道,要求企业赶紧予以在一定时间内建成厂房、投入生产。但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其实当时在招商引资的环境中,企业还是有一些手续的。所以,我们认为这样的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在当时建设的时候,允许先建设的应当叫做历史建筑。不应当按照违法建筑来予以对待。

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在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规定了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妥善予以解决。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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