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做伤残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