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既遂与未遂最大的区别在于被害人的行动自由是否被剥夺。

本罪在既遂形态上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的行为达到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程度时,犯罪即告既遂;行为人的行为在尚未达到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程度时停止下来,则只能构成未完成形态。因此,被害人的行动自由是否被剥夺,是区分本罪既遂与否的标准。与此同时,本罪是一种继续犯,犯罪一旦既遂,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是危害程度上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