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监视居住措施期间,不得离开居住地(包括指定的居所),确有需要离开的,应当向实施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境。最多六个月的监视居住期限。监控居所期满后,应当由办案机关做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要向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向嫌疑人送达解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