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有其法律依据的,但是就是有的人不能正确理解监视居住,要将监视居住与“偷窥”、“偷拍”、“秘密跟踪”、“窃听”等行为联系在一起。那么,如何正确理解“监视居住”?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如何正确理解“监视居住”作为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一种缓冲机制,监视居住可以起到对取保候审的补充作用和对逮捕的替代作用,有利于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及其家属,只有在正确认识何为监视居住的前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偷窥”、“偷拍”、“秘密跟踪”、“窃听”等行为毫无关系,而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固定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及遵守法定义务,并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监视,并具有一定限制期限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不管法律处罚的力度是轻是重,我们都不能因为这些而去故意触犯法律,做一个合格、懂法、守法的公民,这才是我们应当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