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羁押时,应当填写《羁押报告书》,并注明相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官在羁押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而未办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先对其提出意见,然后送公安机关审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所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警察执行拘留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者出示,宣布对其进行拘留。再责令被拘留者签署拘留证、盖章或按指印。被拘留者拒不签字、盖章或按指印者,应在拘留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