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两类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但是,上述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应当遵循“子女的实际需求”原则,因为如果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只要符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就可以,抚育标准若不足,则可适当提高,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有益的,但提高标准不应无止境。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而另一方在抚养孩子时,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按对方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计算抚养费,这样,抚养费就可以达到每月几十万、上百万元,远远超过孩子们的实际需求。对于抚养费案件,法院一般不支持这一情况,因为它背离了抚养费立法理念。总之,对于如何规定离婚后的抚养费,很多人都有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分为两种具体的计算方法,一类是固定收入群体,一类是无固定收入的群体,按不同的类型计算抚养费,当然,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特殊情况,抚养费也可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