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了保护濒危的野生动物,为此规定了一旦非法出售野生动物,是会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但是要想认定为该罪,首先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符合该罪的客体要件才行,那么大家知道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什么吗?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

一、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就是国家的管理制度,我国的野生动物已经濒临面绝的危险,因此大家应该对其进行保护,还有该罪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犯罪,换言之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出售的是野生动物,如果是过失,那么是不会构成该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