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的共同财产,通常应当一视同仁。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也可以有区别。私人拥有的,属于个人的,通常是私人拥有的。离异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共同偿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或者其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配偶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只能在对方内部有效,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对峙。同样,人民法院在制定这些法律文书时,仅仅是为了解决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分配财产和承担债权债务的问题。本合同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债权人,人民法院此时不会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不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关系。因此,债权人仍有权向原来的夫妻或任何一方请求偿还对夫妻所负的共同债务。夫妻之间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