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性质仍是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严重的贫富差距,虽然正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但目前为止,贫困人口仍然占了多数。在达到情节恶劣的条件下是可能构成遗弃罪,判处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由于经济原因和传统思想原因,存在着遗弃家庭成员的现象。大家都知道遗弃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构成犯罪,但是犯罪也有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之分。对于情节恶劣的定义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哪些遗弃情节恶劣,是足以构成加重处罚的呢?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构成遗弃罪,行为人还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所谓履行义务的能力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在能够满足本人及家人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经济能力,这就需要审判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及行为人能力(包括体力、脑力状况)加以综合分析认定。

三、构成遗弃罪,行为人确须履行义务

遗弃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被遗弃者是家庭中的下列成员:1.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因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虽有生活来源(如退休金等),但因年老、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3.因年幼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4.因残疾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本文中残疾人专指丧失大部或全部劳动、生活能力的人)。上述人员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若没有其他人的帮助和抚养就无法生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