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之规定: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99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加重处罚事由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而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5、贪赃枉法的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行为而又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与受贿罪之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在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了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在刑法理论上是牵连犯。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这种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大家还应该要注意的是这个罪和徇私罪是不一样的。在本质上说徇私是行政方面的然而这个滥用职权是在民事方面的。着两个罪行的后果还有相关的处罚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