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签订于2010年4月13日。

第二份签订于2011年6月10日。

第三份签订于2011年10月16日。

现女方向法院诉称:双方在2011年6月10日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又签订一分补充离婚协议书,根据此协议男方应向女方支付20万元。但男方迟迟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义务,故起诉要求男方支付。

男方答辩:双方已在2011年6月1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办理完了离婚手续。但女方又强迫男方写下补充离婚协议书,不是男方本意,因此无效。

法院最后认为:离婚协议书与补充离婚协议书不存在矛盾,而且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都具有效力,男方应向女方支付20万元。

律师说法:在离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好几份离婚协议书,而且还会出现互相不一致,它们几间的效力如何呢?

首先,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最强。如果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前还签订有离婚协议书,而且与备案的不矛盾,则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如果在备案之前有多份离婚协议书,而且之间存有矛盾之处,则最后一份为准。但不能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相冲突。其次,在民政局备案之后,双方又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则以最后签订的为准。相当于双方又重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