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或母亲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应承担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对于离婚之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在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第三十七条中,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其一方或全部生活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了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妥善解决子女的利益。可以参考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1.两岁以下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1)长期患病或其它严重传染病.不适合与子女同住的;(2)在父母要求孩子与其一起生活时,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义务。(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2.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优先考虑:(1)为了进行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父亲和母亲在很大程度上一样地抚养孩子,双方都要求孩子同住,但是孩子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很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孩子照看孙辈或外孙子女,可以把孩子与父母一起生活作为优先条件来考虑。(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换子女的,可以准许。3.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随父方生活,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一般规定,有省、市、市都没有对非婚生子女的这一权利给予高度重视和保护,使非婚生子女也不能像婚生子女那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实际上,只有立法才能消除婚生和非婚生儿童之间的差别,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承认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这个社会,以及某些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压力和传统的观念,防止非婚生儿童受到危害和歧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而且关于婚生子女的规定也更为详尽详细,第21条.第21条.第21条.第21条.第23条.第23条.第30条.第30条.第30条.第30条.婚生子女出生后,分别对其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姓氏.还包括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支付抚养费.行使探视权利的方法等方面有详细的分类和详尽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并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婚姻法》对“抚养费”问题的解释,包括了子女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仅对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作出规定,应该承担的儿童仅包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而不包括医疗费用等费用,尽管《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所生的孩子,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定并解除婚姻无效后,子女的归属感、抚养费负担等问题应按照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未婚儿童是不幸的,他们原本生长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过着与普通孩子不同的生活,更不能剥夺他们追求幸福的权利。该法立足于此原则,在审理案件时,将非婚生子女与正常子女一并考虑,以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基础,不因一方血缘关系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