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该犯罪侵害的对象为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所涉及的通信设备,如广播、电视、公用电话等,无线电接收接收电视图像的设备,例如:铁塔发射台、发射室、电源室等;电视台发射和接收电视图像的设备、有线电视和有线电视覆盖设施;邮电部门发送电报的收发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诸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发射卫星通讯和接收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机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例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在航空.航海运输工具和运输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被肇事者破坏的是电台.电视.电信业中通信不直接使用的设施,例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虽然属于无线电.电视.电信设施,只属于一般服务设施,例如宾馆.单元内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内的公用电话亭、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均不属于本罪对象。造成损害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应当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而且,只有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才能成为该罪人。如果没有在使用中,如在生产中,或者虽然制作完成,但是没有安装交付使用,则造成损坏,则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其原因在于,仅对所使用的通信设施进行破坏,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而危及公共安全,是构成本罪的重要要件。2.客观要素。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破坏方式有:拆除或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碎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开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通信无法进行等。如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众安全,则构成构成竞合犯的两项罪名,即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按照假想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当以放火、爆炸罪论处。属本罪,只要客观地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之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论有无严重后果,均可成立。在此,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由于通信设备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导致公共广播.电视.通信无法正常进行,使得没有具体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听电台节目.电视节目,或进行其他通信联络活动,这可能会导致其它严重的后果。若行为人破坏通信设备而不影响正常通信的部分,或只将一户的电话窃取,不会危及公共通信安全,则不应认定此罪。根据情节的不同,可以对故意破坏财物罪和盗窃罪进行处理。3.主体要素。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要么是普通市民,要么是从事广播.电视通信业务的人员。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构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4.主观要素。该犯罪在主观上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意之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讯设施的行为将危及通信的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此罪的动机有多种,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图利等。怎样才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蓄意.过失造成公用电信设施受损的处罚不同,公安机关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判断其是否为过失或故意。当民警认定电信设施遭到破坏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会对其产生不良后果等事项,可将案件转交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