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 据这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内容,同时也就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的条件为:(一)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二)是否附有证据目录(三)是否附有证人名单(四)是否附有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包括: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多个同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经过审查,对符合上述开庭审判条件的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案件,或者说,移送起诉的案件缺少上述应当移送的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