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对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确定抚育费金额:①子女的实际需求;②父母负担能力;③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离异后,父亲/母亲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依收入情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每月总收入的20%-30%为养育费。抚养两个以上的孩子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在此,月工资总额是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②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①按当年的收入或该行业的年平均收入确定抚育费的数额。通常参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额参照标准》确定的年平均人均收入、年平均生活费用计算。③特殊情况下,如果孩子长期患病,或者孩子有残疾,可以适当增加。《婚姻法》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抚养费”是指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目前还应负担在校接受高中或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但由于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因考分不足而产生的资助费用,则不应被视为抚养人。未经父母双方同意,孩子就读时,家长或母亲有异议时,可以免除学费,并由母亲/父亲同意支付。如有需要,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没有法律根据,家长可拒付。孩子发生重大疾病和绝症的医疗费,由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如果孩子因为肾衰而需要更换肾脏的费用,孩子得了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等都不在抚养费的范围内,只有在道德上,父母才能负担这笔费用。在法律上没有承担这一成本的义务。改变情形下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除原价格调整外,子女如有必要,除原计划金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需要外,或子女升学,实际上所需的抚养费超出预期的金额之外;也可能是由于子女患病,赡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和他们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差距等等。与之相反,有给付义务的父母或母亲,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免除给付抚养费。减刑情形,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上相当困难,无力支付原金额,而抚养子女一方可以支付孩子的大部分抚养费,则可以请求减少给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婚时所规定的抚养费是多少,以后可以再增加。由于抚养费用与时代背景有关。随著年月的变化,价格也会随有关经济状况而改变。如先前指定的相关标准无法满足当前要求时,可要求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