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专业性的问题需要鉴定的,如交通事故中的伤残程度,法院会根据规定将需鉴定的内容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在开庭审理时有其提供鉴定意见。但是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通常无需当事人参与,所以有不少当事人对于结果表示怀疑。那么当事人要求重新司法鉴定可以吗?对于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具体的可行依据如下文所介绍。

一、可要求重新司法鉴定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3、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4、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5、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司法鉴定实践看,由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申请时,已经对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查,很少出现由于案件复杂、疑难而组织多个机构鉴定的情况。

二、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

委托代理人:余伟安,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XX市公安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XXX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公安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公安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XX市公安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XX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平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XX市公安局XX分局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分局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如果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的结果表示怀疑或有证据驳回司法鉴定结果的,就可根据规定递交申请书要求重新司法鉴定。若当事人申请的缘由在可申请重新司法鉴定情形内的,法院不可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司法程序鉴定的鉴定机构必须比原先更高一级,且其鉴定费用委托人仍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