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离婚后的任何一段时间,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了很大变化,都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儿童抚养权的变更,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变更决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离异后,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与我国有关的离婚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子女的抚养问题。这种儿童的抚养权是按照有关规定的,有利于抚育子女的一方,并可以对这种儿童进行抚养。为自己的孩子提供上学、生活、医疗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