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大家继续关注职务犯罪系列节目。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内容是,以借款为名向请托人收受钱财,是否构成受贿犯罪的有关内容。我们知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条件不断的发展,贿赂犯罪也演变出多种多样的形式,而且隐蔽性越来越强。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权钱交易的行贿受贿,双方为逃避惩罚,往往以各种形式来掩盖贿赂犯罪的实质,其中就包括以借款为名向请托人收受钱财的情形。对此,司法事件应当如何进行认定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九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辖区治安管理活动中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提供帮助。二零一零年七月,陈某以借钱为名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并送给特定关系人张某某。那么在这个案例中,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他并没有直接收受贿赂,而是以借款的名义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对此,能否以受贿罪进行论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那么在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的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一、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二、款项的去向。

三、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四、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五、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六、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七、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结合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以及相关司法文件的精神,司法机关在办理以借为名受贿犯罪时,会着重分析如下六个方面的情况。

第一,借款双方的身份、职业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判断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时,要把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各自身份、职业以及双方之间的日常java 与联系情况。

第二,借款手续是否相对完备。从实践看,正常的民事借贷,尤其是较高金额的借款,一般都会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比如说借条对没有借条,所谓借款关系要收集甄别相关证据,认定这种借款的真实性。重点是审查借款双方的言辞证据,并综合其他方面的要素予以综合的判断。

第三,借款的用途在判断借款用途时要仔细甄别。如果借款人并不缺少资金,而以借为名用于购买房屋等大宗投资或者出借人对此知情。该借款的真实性就很值得怀疑了。

第四,有无还款行为,有无还款行为不能机械的认定,要充分考虑还款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全额还款,还是部分还款,已还款项占据全部借款的比例是多少等等。

第五,有无催款行为,正常的借款关系中,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出借人往往会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或者当面催要。如果从未催要,则需要结合出借人的证言分析,判断该借款的真实性。

第六,借款与履职行为之间有无内在的联系。要判断某一个借款行为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以借为名实为受贿,必须分析借款与当事人职权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仅是单纯的借款行为,还是在借款前发生了特定的职务行为,是否因为有了相应的履职行为,当事双方才产生了借款关系等等。

回到刚才的案例,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谋取利益,最后以借为名收受了刘某给予的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之后送给其特定关系人张某某。

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就可以推断,陈某是以借款名义向请托人收取钱财,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应当对其按照受贿罪进行定罪量刑。以上就是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以借为名进行受贿犯罪的有关法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