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土地征用情况。土地征用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书面材料。通知后,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到拟征土地上抢种、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土地征用调查结果确认。国土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调查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状况,并与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确认。3.组织土地征用听证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审批过程中,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权进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组织听证。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规划确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用文件所需材料连同征地卷宗一并上报。5.准许土地征用事项。法律批准征收的土地,除了涉及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的,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地批准事项。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向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布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安置土地补偿费用。土地征用和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农委、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与安置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类土地的实际价值是有差别的,因此即使在同一地区,土地的征收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征地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然后予以公布。公开的方式,必须是能够让多数被征兵看到的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