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是法院授予一方没有监护能力的一方,法院有权向其子女定期探访。一般来说,如果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认为探视会对其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情感造成严重伤害,则不给予其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家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亲或父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执行探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从法理上来说,探望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利,只要探视关系存在,探望权即属于非直接抚养一方。实际上,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正式确立,即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享有的探望权制度,指定探访权的意义在于:保障未受抚养的一方能够经常与子女团聚,这有助于弥合由于家庭解体对父母亲(母)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是,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并不长,理论界对探望权的性质认识也不尽相同,因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探访权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2条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监护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解除。建议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母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孩子。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其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行使,协商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子女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因此,探视权的访问次数,应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就探访次数作出规定。对离异后未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我们一般不处理,因为当事人虽已离婚,但不能剥夺其父母的权利,不过,作为抚养孩子一方的做法可能会限制对方探视孩子的次数,但探视次数应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以确定具体探访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