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直接责任者对单位行贿罪负有同等责任。尽管这类犯罪也是自然人所犯下的有组织犯罪,但是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所以,不能把主犯、从犯、从犯、从犯、从犯和教唆犯区分开来,而只能根据其在单位行贿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将其划分为主次责任者。在决定直接责任者的主次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职权范围。责任和权力越大,责任就越重。(2)原因和后果。对因果关系的锁链,起主导作用的人起主导作用。(3)发挥作用的程度。积极主动地出谋划策,积极执行者,承担的责任相对较重。另外,在对单位行贿罪实行刑罚时,不可忽略非刑罚方法的应用,对于贿赂所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予以追缴或取消,不让犯罪人在经济上占便宜。单位贿赂犯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罪名。有关案件具体情况,应根据各方当事人对所受贿赂的数额做出最后的判断。这件事的数额越大,被判刑的时间就越长。由于受贿犯罪在我国属于一种很严重、侵犯到程序正当性的有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