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签定合同生效时纠纷处理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房主擅自改变房屋方位等情况,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但按规定,房主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拆迁方变更方案。物业公司如不通知,则由物业公司负责。如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建造的营业房存在价差,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该营业房与变更后建造的营业房分别评估,并对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进行补偿。若契约上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建造的巷道营业房都可以营业,并非契约目的不能实现,只是规模问题。然后,不应按市价进行补偿。2.被拆迁方在不安置房屋的情况下请求赔偿,其争议处理方式不适用于目前的营业房,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也就是产权调换。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商在拆迁时,只能以市场指导价为准,以被拆迁方为准,并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3.一方请求解除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处理如由房产商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一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且,如果房产商交付的营业房与合同中规定的房屋朝向、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化,使被拆迁方通过拆迁安置方式获得该营业房经营的合同目标难以实现,仅从房屋价格补偿,无法弥补未来经营的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是根本违约,因此,被拆迁方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签署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即使是房地产开发商违约所致,“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