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单某夫妇均是退休教师,二人已年近70,只有一个儿子,历尽干辛万苦将儿子养大成人,又给儿子买房子娶媳妇。正安享晚年的时候,不想蛮横无理的儿媳妇却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想将单某夫妇帮他们购买的房屋出租,他们与单某夫妇同住,在遭到拒绝后,两口子就经常谩骂,时间长达数年之久。老两口儿实在无法忍受,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儿子、儿媳的刑事责任。

二.审理结果

法院以虐待罪追究可儿子儿媳刑事责任

三.律师评析

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律师对此案例作出如下评析: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与偶 尔打骂或者偶尔体罚行为的明显区别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的,具有相对连续性。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问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圣验,可以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根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本案中,单某的儿子、儿媳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采用谩骂的方法,时间长达数年之久,构成虐待情节严重,应该以虐待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