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得利的构成要素如下:(一)一方获取利益的一方的利益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取利益是指因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的积累,权利均属利益范围,但精神利益除外。一方获取利益包括正收益增加和负收益增加。正增加的利益: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益、财产、权利的丧失等情况。收益的负增长,即当事方的利益本应减少,但不会减少收益,如费用等。如一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他本人并未从该当事人中获益,这一构成要件就产生了损害赔偿责任,而非不当得利返还。(二)他方利益受损害,他方利益受到损害:是指由于存在某种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减少。仅从一方得到利益,而没有造成他人损失,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损失有两种情况:第一,现有利益的减少(直接或正损失);第二种情况是:利益应增加而不应增加(间接或负面损失)。(三)一方得利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得利与他方利益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受损害是受益者所致。受损人的损失和受益人的利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的返还义务范围,其形式不一定相同。(四)获取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利益受到损害。根据《民法》(2021.01.01生效)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者可请求得利人返还所获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而支付的款项;㈡在到期前偿还债务;(三)对不履行给付义务明知故犯的债务。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获取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者可要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将所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人可请求第三方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