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双方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依法给付子女抚养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在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婚姻法》第37条规定,在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对于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按下列三个标准确定:1.儿童的实际需求。2.父母双方都能负担。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按照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人,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2.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类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